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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19樓 筆記: 通霄海洋渡假村-沙灘玩水 |更多留言
 暱 稱
 好好
時間:2008-07-12 15:01:22
來自:122.120.219.xxx

Re:通霄海洋渡假村-沙灘玩水

此則為私密留言
站長回覆那有好好玩其他的設施嗎?

1418樓 筆記: 新社古堡花園 |更多留言
 暱 稱
 Winnie
時間:2008-07-11 20:32:15
來自:218.168.177.xxx

Re:新社古堡花園

坐豐原客運搭乘(台中-中興領-新社-東勢)到中興領下車
下車後再等(東勢-新社-中興領-新五村)的班車到新五村
新五村下車後往下走100公尺可到達新社古堡花園
請問有(台中-中興領-新社-東勢)班車的時刻表ㄇ???
請問有(東勢-新社-中興領-新五村)班車的時刻表ㄇ???
站長回覆

● 7/1~7/31班車發車時間請參照「例假日」時刻表 ●

 
 
《平常日時刻表》
東勢-中興嶺-台中

自97年1月1日起改行駛雙十路(原行駛三民路),歡迎踴躍搭乘。

東勢開 台中開
06:00 0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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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7/1~7/31班車發車時間請參照「例假日」時刻表 ●

 

《例假日時刻表》
東勢-中興嶺-台中

自97年1月1日起改行駛雙十路(原行駛三民路),歡迎踴躍搭乘。

 

東勢開 台中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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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豐原客運 http://www.fybus.com.tw/

1417樓 筆記: real player免費下載 |更多留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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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小楊
時間:2008-07-11 18:53:39
來自:61.230.19.xxx

Re:real player免費下載

--

1416樓 筆記: 日月潭花火節-煙火秀 |更多留言
 暱 稱
 gogo
時間:2008-07-11 09:32:56
來自:122.125.1.xxx

Re:日月潭花火節-煙火秀

此則為私密留言
站長回覆日月潭嘉年華開閉幕日期目前均暫訂為9/13及10/12,實際日期將於近期確定後公布,如有疑問請與本處遊憩課聯絡049-2855668#361

1415樓 筆記: 淡水民宿 |更多留言
 暱 稱
 路人甲
時間:2008-07-11 09:11:22
來自:125.233.74.xxx

Re:淡水民宿

若沒有政府合法立案的旅館是否就比較不安全

若是我們入住那些旅館,是否就會向遊民一樣被殺害,或者是偷拍成為光碟流傳於市面??

請盡速回信!!!!   拜託
站長回覆<TABLE class=deps cellSpacing=0 cellPadding=0 width=600 border=0>
<TBODY>
<TR>
<TD align=middle width=400>
<P align=left><FONT color=#000000>合法民宿不論在消防安全、衛生、保險、業主身份均有一定規範,相較之下是比較安全的</FONT></P>
<P><FONT color=#008000></FONT>&nbsp;</P>
<P><FONT color=#008000>公 布 文 號</FONT></P></TD>
<TD width=100><FONT color=#008000>版本日期</FONT></TD>
<TD align=middle width=100></TD></TR>
<TR>
<TD></TD></TR>
<TR>
<TD> <FONT color=#ff0000>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交路發九十字第○○○九四號令發布</FONT></TD>
<TD><FONT color=#ff0000>2001/12/12</FONT></TD>
<TD align=middle></A></TD></TR>
<TR>
<TD colSpan=3></TD></TR>
<TR>
<TD colSpan=3>
<P><B>第一章 總則<BR><BR></B>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<BR><BR>第二條 民宿之管理,依本辦法之規定;本辦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<BR>    規定。<BR><BR>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,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,結合當地人文、自然景觀<BR>    、生態、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,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,提供旅<BR>    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。<BR><BR>第四條 民宿之主管機關,在中央為交通部,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,在縣 (市)<BR>    為縣 (市) 政府。<BR></P>
<P><B>第二章 民宿之設立申請、發照及變更登記<BR></B><BR>第五條 民宿之設置,以下列地區為限,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:<BR>    一、風景特定區。<BR>    二、觀光地區。<BR>    三、國家公園區。<BR>    四、原住民地區。<BR>    五、偏遠地區。<BR>    六、離島地區。<BR>    七、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<BR>      劃定之休閒農業區。<BR>    八、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。<BR>    九、非都市土地。<BR><BR>第六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,以客房數五間以下,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<BR>    方公尺以下為原則。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、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<BR>    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、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、觀光地區、<BR>    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,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,且客房總樓<BR>    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。<BR>   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,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<BR>    查後實施。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。<BR><BR>第七條 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:<BR>    一、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、分間牆之構造、走廊構造及淨寬應<BR>      分別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九條、第<BR>      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。<BR>    二、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<BR>      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,其樓梯及平台淨寬為一點二公尺以上;該樓<BR>      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,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<BR>      上之直通樓梯。未符合上開規定者,依前款改善辦法第十三條規定<BR>      辦理。<BR>   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之民宿,其建築物設施基準,不適用前項之規<BR>    定。<BR>第八條 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:<BR>    一、每間客房及樓梯間、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。<BR>    二、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,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。<BR>    三、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,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;有樓<BR>      層建築物者,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。<BR><BR>第九條 民宿之經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:<BR>    一、客房及浴室應具良好通風、有直接採光或有充足光線。<BR>    二、須供應冷、熱水及清潔用品,且熱水器具設備應放置於室外。<BR>    三、經常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,避免蚊、蠅、蟑螂、老鼠及其他妨<BR>      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。<BR>    四、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<BR><BR>第十條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:<BR>    一、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。但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,並得<BR>      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。      <BR>    二、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。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<BR>      民宿不在此限。      <BR>    三、不得設於集合住宅。<BR>    四、不得設於地下樓層。<BR><BR>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:<BR>    一、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。<BR>    二、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<BR>      例規定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者。<BR>    三、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。<BR>    四、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、刑法第<BR>      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、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、第二百<BR>      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<BR>      者。<BR>    五、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,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<BR>      年者。<BR><BR>第十二條 民宿之名稱,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內其他民宿相同之名稱。<BR>     <BR>第十三條 經營民宿者,應先檢附下列文件,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,並繳交<BR>     證照費,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,始得開始經營。<BR>     <BR>     一、申請書。<BR>     二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(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)。      <BR>     三、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(簿)謄本。       <BR>     四、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(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)。       <BR>     五、建物登記(簿)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。<BR>     六、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。       <BR>     七、責任保險契約影本。<BR>     八、民宿外觀、內部、客房、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。       <BR>     九、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。<BR><BR>第十四條 民宿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:<BR>     一、民宿名稱。<BR>     二、民宿地址。<BR>     三、經營者姓名。<BR>     四、核准登記日期、文號及登記證編號。<BR>     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。<BR>     民宿登記證之格式,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,當地主管機關自行印製。<BR>     <BR>第十五條 當地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民宿登記案件,得邀集衛生、消防、建管等<BR>     相關權責單位實地勘查。<BR><BR>第十六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,有應補正事項,由當地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<BR>     請人限期補正。<BR><BR>第十七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當地主管機關敘明理由<BR>     ,以書面駁回其申請:<BR>     一、 經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仍未辦理。<BR>     二、不符發展觀光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。<BR>     三、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。<BR><BR>第十八條 民宿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者,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,備<BR>     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,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     <BR>     當地主管機關應將民宿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,於次月十日前,向交<BR>     通部觀光局陳報。<BR><BR>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,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,應於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,<BR>     並詳述理由,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。<BR>     前項申請暫停經營期間,最長不得超過一年,其有正當理由者,得<BR>     申請展延一次,期間以一年為限,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。<BR>     暫停經營期限屆滿後,應於十五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。<BR>     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,達六個月以上者,<BR>    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證。<BR>第二十條 民宿登記證遺失或毀損,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,備具申<BR>     請書及相關文件,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。<BR>     <BR></P>
<P><B>第三章 民宿之管理監督<BR><BR></B>第二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<BR>      下:<BR>      一、每一個人身體傷亡:新臺幣二百萬元。<BR>      二、每一事故身體傷亡:新臺幣一千萬元。<BR>      三、每一事故財產損失:新臺幣二百萬元。<BR>      四、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: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。<BR>      前項保險範圍及最低金額,地方自治法規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<BR>      利之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<BR><BR>第二十二條 民宿客房之定價,由經營者自行訂定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<BR>      ;變更時亦同。<BR>      民宿之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前項之定價。<BR><BR>第二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房間價格、旅客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<BR>      ,置於客房明顯光亮之處。<BR><BR>第二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置於門廳明顯易見處,並將專用標識<BR>      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易見之處。<BR><BR>第二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應備置旅客資料登記簿,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<BR>      記備查,並傳送該管派出所。<BR>      前項旅客登記簿保存期限為一年。<BR>      第一項旅客登記簿格式,由主管機關規定,民宿經營者自行印製。<BR>      <BR>第二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,應即協助<BR>      就醫;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病時,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<BR>      理。<BR><BR>第二十七條 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:<BR>      一、以叫嚷、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。        <BR>      二、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。<BR>      三、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。<BR>      四、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。       <BR>      五、擅自擴大經營規模。<BR><BR>第二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:<BR>      一、確保飲食衛生安全。<BR>      二、維護民宿場所與四週環境整潔及安寧。<BR>      三、供旅客使用之寢具,應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換洗,並保持清潔。      <BR>      四、辦理鄉土文化認識活動時,應注重自然生態保護、環境清潔<BR>        、安寧及公共安全。<BR><BR>第二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<BR>      理。<BR>      一、 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。<BR>      二、 攜帶槍械、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。<BR>      三、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。<BR>      四、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。<BR>      五、有喧嘩、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、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<BR>        之行為,不聽勸止者。<BR>      六、未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。        <BR>      七、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。<BR>第三十條 民宿經營者,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,將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<BR>     、住宿人數、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,依式陳報當地主管機關。     <BR>     前項資料,當地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,陳報交通部觀光局。<BR>     <BR>第三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,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、團體辦理之<BR>      輔導訓練。<BR><BR>第三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<BR>      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。<BR>      一、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。<BR>      二、參加國際推廣活動,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者。        <BR>      三、推動觀光產業有卓越表現者。<BR>      四、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者。<BR>      五、接待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,或有優良事蹟者。        <BR>      六、對區域性文化、生活及觀光產業之推廣有特殊貢獻者。        <BR>      七、 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。<BR><BR>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,攜帶身分證明文件,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。      <BR>      前項訪查,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。<BR>      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,並提供必要之協助。<BR>      <BR>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民宿之管理輔導績效,得對直轄市、縣(市<BR>      )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。<BR>      <BR>第三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者,由當地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<BR>      之規定處罰。<BR></P>
<P><B>第四章 附則<BR><BR></B>第三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之證照費,每件新臺幣一千元;其申請<BR>      換發或補發登記證之證照費,每件新臺幣五百元。      <BR>     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,免<BR>      繳證照費。<BR><BR>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列書表、格式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BR><BR>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/P></TD></TR></TBODY></TABLE>

1414樓 筆記: 統一發票3 4月 |更多留言
 暱 稱
 xxx
時間:2008-07-11 00:16:37
來自:218.173.235.xxx

Re:統一發票

哈哈
我中了5000!!!!!!!!!!
爽啊!!!!!!!!!!!!!!!!!!

1413樓 筆記: 新社薰衣草森林 |更多留言
 暱 稱
 芊子!
時間:2008-07-10 21:10:15
來自:218.170.62.xxx

Re:新社薰衣草森林

請問怎麼從台中火車站搭車到薰衣草森林阿?
可以搭哪些車大約多少錢?

聽說有接駁車
可是人數很少會開嗎?
站長回覆然後轉搭豐原客運到新社的中興嶺,
再搭乘新社協會的接駁車可到新社薰衣草森林

新社協會的接駁車需要事先預約
新社鄉休閒農業導覽發展協會
電話:04-25821058

價格我也不太清楚,可直接打電話進去問囉!


1412樓 筆記: 新社民宿 |更多留言
 暱 稱
 
時間:2008-07-10 19:45:19
來自:122.127.51.xxx

Re:新社民宿

想要問一下價位~
站長回覆

請查房價速配表
http://taichung.emmm.tw/index_m.php?ptype=room_find

 


1411樓 筆記: 統一發票3 4月 |更多留言
 暱 稱
 XXX
時間:2008-07-10 15:55:43
來自:59.117.10.xxx

Re:統一發票

一堆3.4月ㄉ統一發票但是一張都沒中~~真可哀

1410樓 筆記: 九族文化村 |更多留言
 暱 稱
 bb
時間:2008-07-10 12:51:30
來自:220.129.127.xxx

Re:九族文化村

原住民什麼時候去有免費?
站長回覆

未聽說原住民進九族文化村有何優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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